2009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签署了国税发[2009]第2号文(以下简称“2号文”),其中对特别纳税调整相关事项的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根据2号文第三章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纳税年度准备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2009年7月6日由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税函[2009]第363号文(以下简称“363号文”)也提出了对跨国企业在中国从事单一功能并承担有限风险的子公司须保留合理利润的要求。363号文规定了若上述子公司在纳税年度遭受亏损,也须按一定要求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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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反避税法规的升级,在中国从事经营或投资活动的企业须积极正视和管理转让定价风险及合规要求,并进一步重视其运营架构的商业目的和实质。纳税人有必要考虑合适的税务及转让定价策略以满足税收法规的要求,并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准备同期资料不仅是一个合规性的要求,更是一个有效的税收筹划和风险管理工具,它有助于证明企业的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证明其商业架构及安排的合理性。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准备并提交同期资料,还可以在其接受特别纳税调整时免予被加收5%的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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